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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8]7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6-3
实施时间:2008-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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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06/04 09: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