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新闻动态热点话题业界动态政策法规审计实务税收实务会计实务 注册会计师协会
论坛审计技术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理论职业道德论文选登案 例 库 事务所查询
招聘考试中心审计博客下载中心评估理论经验交流站点地图联系我们 法规查询
 站内搜索:
 
 热门点击:会计电算化 审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实务 审计技术 审计理论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财法[2007]37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9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转发给你们,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征收车船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2、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子定期减税,免税".为促进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从2 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上,暂给子二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由省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
  3、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
  4、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各税统管,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按年申报,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5、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的管理。"为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级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先查验车船税纳税凭证,再办理年检。

 
评论
没有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2005 北京中易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05032413】号
China e-Audit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院祥龙商务大厦2号楼9层

站点地图 | 公司简介 |  下载中心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09/24 11: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