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新闻动态热点话题业界动态政策法规审计实务税收实务会计实务 注册会计师协会
论坛审计技术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理论职业道德论文选登案 例 库 事务所查询
招聘考试中心审计博客下载中心评估理论经验交流站点地图联系我们 法规查询
 站内搜索:
 
 热门点击:会计电算化 审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实务 审计技术 审计理论
您现在的位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7]166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如何征税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摘转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湖北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评论
没有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2005 北京中易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05032413】号
China e-Audit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义街10号祥龙商务大厦9层

站点地图 | 公司简介 |  下载中心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09/17 10: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