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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文章浏览次数: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7-7-4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9号),为综合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运营状况,引导事务所提高竞争力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辽宁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但每年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前已被省财政厅撤销或自行终止及未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事务所除外。
  第四条 每年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前事务所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事务所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及获奖情况、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中的业务收入,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行业领军人才及获奖情况。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中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获奖情况是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上一年度获得的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情况。
  (五)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第七条  下列各项为直接加分项:
  (一)行业领军人才人数,每人加5分;
  (二)本所收入增长率超过全省行业收入增长率的,加5分;
  (三)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人数的比例,超过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70%的,加5分;
  (四)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获得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的,每项加5分。
  第八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为直接减分项。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受到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予以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
  2、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单项处罚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3、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每人次减5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人次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应减分值的50%减分。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按受到惩戒的轻重程度不同予以减分:
  1、事务所受到社会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
  2、事务所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
  3、事务所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一次减3分;
  4、事务所受到谈话提醒、书面批评的,一次减2 分。
  5、注册会计师受到撤销会员资格惩戒的,每人次减5 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惩戒的,每人次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惩戒应减分值的50%减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行业领军人才及获奖情况得分+加分项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年度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全省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应减分值=Σ[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条 各事务所要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在上一年度获得的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情况及奖励证书报省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情况对事务所上报的获奖励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如发现所报情况严重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年6月,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和各评价指标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十强事务所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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