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实际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浏览次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实际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问题的批复
|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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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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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 你局《关于按实际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请示》(三社保征稽[2007]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生育保险的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但《办法》并未明确用人单位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为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目前全省地税系统实行社会保险费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捆绑征收,其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即按实际工资缴费并执行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即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为更好地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根据我省地税系统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在《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还没有修改之前,用人单位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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