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文号:皖国税函[2007]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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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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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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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现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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