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73号 |
|
|
|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
| 发文时间:2007-5-10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