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区外企业在我区取得收入征收防洪保安费问题的函 文章浏览次数: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区外企业在我区取得收入征收防洪保安费问题的函
| 发文文号:桂财农函[2007]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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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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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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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9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规定: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据此精神,凡区外(含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区提供劳务取得经营收入,应依法征收防洪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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