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新地税发[2007]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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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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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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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当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总局规定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国税发[2000]38号、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执行。
附: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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