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 文章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藏国税函[2007]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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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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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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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认真落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利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工作要求。 二、各地要对本辖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两人以上),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于2007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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