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文号:桂国税函[2007]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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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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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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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7年1月13日发布了第18号令,公布了新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结合广西国税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奖励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组织信访工作人员、税务稽查人员,特别是负责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人员学习“奖励办法”,了解掌握“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2007年2月底以前查结的涉税案件,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53号)有关标准计算兑付检举奖金;2007年3月1日以后查结的涉税案件,按照新的“奖励办法”计算兑付检举奖金。桂国税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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