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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具体规定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77号
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2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奖励具体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不分查补的国、地税收入,举报奖励资金的支付统一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以往年度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按10%计提的举报奖励基金余额并入稽查办案经费集中使用,不再单独计提。
  二、各地(市)对检举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举报奖励由各级稽查局视查办案情大小、检举时效、检举材料的准确性和证据详实程度以及稽查人员查处案件的难易度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四、《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检举查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商业零售发票等等,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其他发票的10000份以上(含10000份)的,给予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金;
  (二)查获其他发票的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奖金;
  (三)查获其他发票的100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奖金;
  (四)查获其他发票的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金;
  (五)查获其他发票的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五、由于我区不分国税、地税机关,查处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各税种的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国税部门统一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计算检举奖金总额。
  六、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1999]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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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08/08 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