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
| 发文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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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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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由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养老金且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或退职)人员(统称为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后,纳入社会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退休人员;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身份退休人员”)。 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上年度不能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册职工工资的; (二)已经依法破产、关闭(事业单位为撤销,以下同)和改制(事业单位为转制,以下同)后无法人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关闭单位”),完全无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的缴费标准。 一次性医疗补助裣费缴费年数为10年;缴费基数为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省本级按照5%的费率缴纳。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困难单位当年应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未能在当年缴清的,下年度重新认定,并以重新认定年度的标准缴纳。 四、《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实施前的国有“关闭单位”,在执行关闭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视同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纳办法。 (一)对“关闭单位,”属国有单位的,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他情形,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 (二)非“关闭单位”,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单位支付,单位暂无能力缴纳的,可先由退休人员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三)“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如原属国有“关闭单位”的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缴纳办法: 1.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同级财政补助; 2.未达到前项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1年,依此类推,个人缴纳不足10年的,由同级财政补足; 3.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男性累计不满20年、女性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六、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了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后,其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补助的范围,并按《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的规定享受社会医疗补助待遇。 七、申请认定困难单位所需提供的资料、核定确无缴费能力程序、申报时间和审核方式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颁布的《关于确定用人单位确无缴费能力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4]384号)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所指退休人员申请社会医疗补助程序。 (一)原国有“关闭单位”的职工,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造册,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以国有“关闭单位”身份退休的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本人档案资料及与国有“关闭的有效证明及本人档案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本人档案资料及与国有“关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申报;以“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九、应由本人或单位缴纳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本人或单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等机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由财政补助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进行管理。 十一、今后国家和我省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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