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新闻动态热点话题业界动态政策法规审计实务税收实务会计实务 注册会计师协会
论坛审计技术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理论职业道德论文选登案 例 库 事务所查询
招聘考试中心审计博客下载中心评估理论经验交流站点地图联系我们 法规查询
 站内搜索:
 
 热门点击:会计电算化 审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实务 审计技术 审计理论
您现在的位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7]153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评论
没有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2005 北京中易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05032413】号
China e-Audit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义街10号祥龙商务大厦9层

站点地图 | 公司简介 |  下载中心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09/07 10: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