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文章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 发文文号:[2007]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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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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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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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执行,即以纳税人注册成立日期为减免税计算日期.生产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可以进行纳税年度选择。 二、200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执行,即以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减免税计算日期。纳税人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第一条第二、三款停止执行。对已执行的,须按新政策口径予以调整。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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