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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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2007-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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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时间:200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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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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