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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文章浏览次数:

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69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7-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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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09/07 10: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