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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关于“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3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4

 

甘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上述车辆如转让或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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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10/19 14: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