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新闻动态热点话题业界动态政策法规审计实务税收实务会计实务 注册会计师协会
论坛审计技术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理论职业道德论文选登案 例 库 事务所查询
招聘考试中心审计博客下载中心评估理论经验交流站点地图联系我们 法规查询
 站内搜索:
 
 热门点击:会计电算化 审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实务 审计技术 审计理论
您现在的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文章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宁政办发[1999]176号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29
实施时间:20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存量住房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房改办)负责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具体办理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章上市出售的条件
  第五条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市、县人民政府房改、纪检监察部门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及税费缴纳、收益分配具体政策规定;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七)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住房,没有清理、纠正的;
  (九)职工以其本人或配偶的工龄购买办子女权证的;
  (十)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补足房价款的;
  (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应向居民公开说明)。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享有政策优惠的住房。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
  第三章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向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第十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缴纳的税费和收益标准:
  (一)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市、县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暂按房屋成交价的1-2%缴纳。
  (三)收益分配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卖方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其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但低于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卖方按10%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按30%缴纳所得收益。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
  2、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收益全部归卖方所有。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的上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买卖程序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卖方向市、县房改办提交按规定填写的下列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前,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二)市、县房改办批准后,买卖双方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等手续。
  (三)买方持交易过户凭证向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卖方个人原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或所剩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市、县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的试行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

 
评论
没有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2005 北京中易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05032413】号
China e-Audit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院祥龙商务大厦2号楼9层

站点地图 | 公司简介 |  下载中心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7/10/19 13: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