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三) 文章浏览次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三)
2008年8月22日 10:03:01
来源:湖北省地税局
四、优化产业结构
(一百一十九)物流仓储运输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物流服务用地 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二十一)粮棉油储备经营 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油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二)储运企业用地 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二十三)旅游经营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四)设在我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县、市的企业,在本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 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二十五)金融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六)不良资产处置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七)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享受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一百二十八)信贷资产买卖 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房产土地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三十)保险产品收入 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三十一)企业股权转让 支持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三十二)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一百三十三)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百三十四)企业改组改制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三十五)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百三十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百三十七)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三十八)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百三十九)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一)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百四十二)企业合并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四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四)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五)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七)国有资产划转调整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八)企业出售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九)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五十)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五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优化纳税服务
(一百五十二)取消审批事项 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百五十三)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百五十四)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一百五十五)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一百五十六)下放审批权限 下放缴纳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3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一百五十七)审批事项办理 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一百五十八)税务公开 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百五十九)简化税务登记程序 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再补齐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六十)在没有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凡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共管户,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办证的所需资料和国税部门所发登记证件(正副本)的复印件,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一百六十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停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已附列的有关资料。 (一百六十二)纳税申报 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一百六十三)纳税辅导 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对纳税人咨询不能解答的,应认真记录,并及时转办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一百六十四)简便征收 在偏远地区的“双定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纳税。 (一百六十五)纳税信誉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一百六十六)税务检查 在地税系统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收检查办法。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新开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入户检查。 (一百六十七)税务处罚 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以教育方式能够纠正的 ,不给予行政处罚。 (一百六十八)免费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表、单及政策宣传单、册、书等一律免费;通过省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一百六十九)免收税务登记费 在我省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百七十)税收绿色通道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窗口,为来鄂投资企业、A级纳税人、残疾人及下岗失业人员等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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