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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换购住房税收优惠 文章浏览次数:

个人换购住房税收优惠

2008年8月13日 14:34:46


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我去年将开发区的房子卖掉,又在金州买了一套商品房,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按政策享受退税优惠?如果有,如何办理。

  答复:根据“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或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已售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先购置住房,12个月内销售原住房的,应纳的税款直接申报入库。

  如果王先生出售开发区住房后12个月内购买金州住房,就符合退税条件,请本人于正常工作日来我处提供下述相关资料办理:

  1.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2.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都复印);3.卖房的买卖契约;4.买房房屋产权证;5.买房契税完税证(复印件2份);6.卖房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2份);7.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开户人姓名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人姓名,开户银行为大连银行〈原名:大连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所有资料用A4纸各复印一份,同时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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