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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企业不同进货渠道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文章浏览次数:

棉花企业不同进货渠道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2008年6月17日 11:20:51 作者:桂福森


来源:中国税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可按买价的13%予以抵扣。棉花销售按13%的销项税率执行。据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现以上一年棉花市场的购销价格行情为例,浅析棉花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同的进货渠道对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一、直接从农民手中购进籽棉,通过加工成皮棉后销售

  如从农民手中购进229级籽棉2564公斤,单价6元/公斤,合计买价15384元。经试轧,衣分率为39%,经计算,可加工出229B皮棉一吨,含税售价13700元/吨,所承担的税赋:

  购进时:进项税额=15 384×13%=1999.92(元)

  商品成本=15384-1999.92元=13384.08(元)

  销售时:销售额=13 700/(1+13%)=12 123.89(元)

  销项税额=12123.89元×13%=1576.11(元)

  应纳税额=1576.11-1999.92元=-423.81(元)(留抵)

  二、从棉花经营者手中购进皮棉销售

  如从棉花经营者手中购进229B皮棉一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3200元/吨,其中:价款11 681.42元,税款1518.58元),含税售价13700元/吨,所承担的税赋:

  购进时:进项税额1518.58元;商品成本:11681.42元。

  销售时:销售额=13700/(1+13%)=12123.89(元)

  销项税额=12 123.89×13%=1576.11(元)

  应纳税额=1576.11-1518.58=57.53(元)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进货渠道的比较,显而易见,同样是经营一吨皮棉,从农民手中购进籽棉,通过加工成皮棉后销售,在目前的市场购销价格中无税可交,还有留抵423.81元,而从棉花经营者手中购进皮棉直接销售,则应交纳增值税5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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