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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教育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章浏览次数:

建议取消教育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2月28日 10:00:24 作者:蔡剑洪


 来源:江苏国税网

 由于目前居民储蓄意愿不断下降,现行教育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杠杆作用削弱,笔者建议取消此项优惠政策。

    一是教育储蓄参与面低。从今年8月15日起,利息税税率由20%调减为5%,导致现行教育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优惠额度过小,万元储蓄存款优惠仅为18元(10000*3.6%*5%=18),远低于储户奔忙于学校、储蓄机构间办理的成本,而每一义务学习时段2万元储蓄存款只有区区三十多元“优惠”,不足于吸引人参与。

    二是政策享受面低。如常州市区2006年为1250名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免税10.28万元,2007年为675名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免税5.04万元,享受免税政策的储户在减少。

    三是征管成本大。此政策涉及到学校、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三家,三部门管一个小小的税种,征管成本明显比其它的税种大。而学校和金融机构因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怠于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性规定,跨部门间的协调难度大,无疑又加大了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因此,建议取消教育储蓄优惠政策,可通过增加相应的教育补助,特别是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的补助来弥补政策取消后的影响。

    (常州市国税局二分局 蔡剑洪 冯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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