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审计 | 审计实务审计理论审计技术典型案例考试资讯考试培训考试资料 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 | 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电 算 化典型案例考试资讯考试培训考试资料 事务所查询
税务 | 税收实务税法解析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考试资讯考试培训考试资料 法规查询
   首页   站内搜索:
 
远程培训:  财会   工程   司考   外贸   考研   公务员   外语   医学
您现在的位置:
 
PCAOB新规方便会计所继承注册资格 文章浏览次数:

PCAOB新规方便会计所继承注册资格

2008年8月6日 14:39:22 作者:李珍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视野据PCAOB官网讯: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自7月29日起采用关于事务所继承注册资格的新规定和新表格,这些规定和表格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合并或发生其他改变时被允许继续沿用之前的登记状况的相关行为。

  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2(a)号条款和PCAOB法规要求,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必需在PCAOB登记后才可以为公众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或发布审计报告,抑或在财务报表编制或提供此类审计报告时扮演重要角色。为实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按照PCAOB 表格1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新采用的规则和表格(PCAOB 表格4)明确了,已经登记的事务所在其法律形式发生改变或与其他事务所进行合并后,新的法律实体无需根据Form 1重新申请,注册仍旧有效的具体情形。

  PCAOB主席Mark Olson说:“新规的采用将允许,已经在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法律形式发生变化时,仍然可以提供审计服务。这些新规将为未登记的事务所提供灵活性,而这对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表格4的机制实现继任是事务所的一种选择,适用于满足了具体标准的发生改变的事务所。一旦标准不能得到满足,将只有通过表格1进行申请。PCAOB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新规,并在SEC批准后60天方可生效。PCAOB采用新规的声明和新规定的内容以及表格4的说明都可以在PCAOB官网www.pcaobus.org找到。

  校对:曹巧波

  中国会计视野2008年8月6日8:55分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评论
没有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2005 北京中易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05032413】号
China e-Audit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院祥龙商务大厦2号楼9层

站点地图 | 公司简介 |  下载中心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08/06 14: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