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fe04c3d9e31433238689359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1

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

2

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材料供应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

3

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