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社会保障学》课程期末复习题带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2015春《社会保障学》课程期末复习题带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e093dffc5da50e2534d7f45

4.简述社会优抚的功能。P287-288 5.简述失业保险的意义。P133-134 6.简述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P266-267 7.工伤预防的积极作用。P177-178 8.老年人福利的内容主要有哪些?P273 9.计算贫困线的方法都有哪些?P229-232

10.与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相比,失业保险有哪些独特性?P130-131

五、论述题

1.试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及意义。原则P338,意义P336-337 2.试论述医疗保险制度中先付制和后付制两种付费方式各自的概念及特点。P110 3.试论述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的优缺点。P45

4.试论述为什么失业保险金原则上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于失业前本人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水平?P139

5.试论述工伤保险遵循“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理由?P162

六、案例分析题

1.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事件经过】2011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招用,且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和29号桩机的承包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龚某未经同意来到该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顶替原29号桩机工作人员孙某上班。当龚某工作至12时30分,不慎脚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送医救治,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龚某和该工程有限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和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纠纷。为此,同年11月7日,龚某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龚某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并取得工伤保险赔付?为什么? 案例中描述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主体应是该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在本案中,虽然龚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但由于龚某不是该工程有限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员,因此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龚某私自顶替孙某上班,属于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因此,龚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老张是一名城镇职工,每月工资3000元,其所在城市的社会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假设老张参保缴费20年,且假定老张的月工资及其所在城市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一直保持不变。 请问:

(1)老张个人在工作期间共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个人工资的8%,老张工作20年间共缴纳养老保险费为 3000*8%*12*20=57600元

(2)老张退休后是否能享受到社会统筹部分的待遇?为什么?

老张退休后可以享受社会统筹部分待遇,因为老张缴费已满15年,按规定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社会统筹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3.王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年,失业后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1年后再次失业。假设王某所在地规定累计缴费满6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14个月,累计缴费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2个月。 请问:王某再次失业时可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少?为什么? 王某再次失业时可以领取得失业保险费期限是14个月。

第一次失业时缴费满6年,根据题干说明可以领14个月,领取2个月后失业,则还有12个月可以领。

第二次失业缴费满1年,根据题干说明可以领2个月,而王某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失业金月数可以与此次失业合并计算,故王某再次失业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最长期限是12+2=14个月。

4.江某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明确告诉江某: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

不合理,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规定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江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江某可以通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5.张某是一家货物运输公司的司机,在驾驶货车给客户运送货物的途中,货车发生侧翻,张某在车祸中受到重伤,经医院抢救后得以活命,但今后的生活不能自理。 请问:

(1)张某所遭遇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理由是什么?

张某所遭遇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因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如果张某没有工伤保险,张某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由其所在货物运输公司承担。

(3)如果张某有工伤保险,且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按规定可以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