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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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中,以非本意的偶然的这一因素最为重要,外来的、剧烈的仅仅是作为限定偶然的概念。在确定意外事故时,外来、剧烈、偶然三要素缺一不可,比如运动员在其职业生涯中,会因长期大运动训练而导致身体的损伤,这些均属于外来的原因,但不是剧烈的突发事件,也是事先能够预料到的,所以不属于意外。再如某人在睡眠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这是剧烈的突发事件,也是死者生前万万想不到的,但这是身体内部原因所至,所以不属于意外。 2.本案属于意外

本案中,肇事司机石某的死亡纯属意外:

(1)他的死亡是身体外部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法医的鉴定,石某系脑挫伤脑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脑挫伤系脑损伤的一种,脑损伤形成的病理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类,前者形成于受伤的当时,引起的病变为脑挫伤、脑震荡和脑裂伤,后者形成于伤后的一段时间,常见的病变为脑水肿、脑出血和脑血肿等。脑挫伤既然形成于受伤的同时,它就必然是外伤所至,即身体外部的原因造成的。

(2)他的死亡是剧烈事故、突发原因造成的。石某的脑出血可能是肇事时脑部撞击车体造成的,撞击与造成伤害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起剧烈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没有立即表现出来,事发当时被撞击者没感觉到大的不适,经过一段时间后,逐渐出现症状和体症,最终因此而死亡。

(3)他的死亡是偶然的、非本意的。这是一起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故意的事故。

(二)本案属于伤害 1.伤害及其构成要素

伤害是由外部原因所致的人体损伤或死亡的客观事实。构成伤害必须具备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三者缺一不可。

(1)致害物。致害物是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物质基础,没有致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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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就不能导致意外伤害。常见的致害物包括各种器械、自然环境的变化、各种化学用品以及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外来生物等等。

(2)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指遭受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任何外来的伤害均可能导致人们身体的损伤,如路滑导致跌伤、扭伤等。一般来说,侵害的对象可能是被保险人身体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的部位,如头部、腰部、脊柱、上下肢、颈部、腹部、腕、踝等。 (3)侵害事实。侵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的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即要求必须有致害物作用于被保险人,且这一过程是客观的、破坏性的,必须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侵害的方式一般包括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倾覆等。 2.本案属于伤害

(1)被保险人脑挫伤有外来致害物。尽管本案中没有明确致害物,但可以推测,被保险人的脑出血或者是交通肇事时头部撞击车体所致,或者是在被关押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异常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时撞击物体(比如墙体)所致,那么,车体和墙体即为外来致害物。这种推测的根据是,脑挫伤系外伤,外伤必有致害物。

(2)本案的侵害对象即被保险人,是车体或墙体的撞击致使被保险人脑出血。

(3)本案已造成侵害事实,被保险人死亡。 (三)本案属于意外伤害

属于意外,属于伤害,当然属于意外伤害,所以本案被保险人的死亡在保险合同确定内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正确的。

三、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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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认真的分析处理猝死案

最近看了一个案例,大致的内容是这样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劳作了一白天的他,又在晚上帮邻居办丧事,在休息时,由于疲劳连人带登后仰摔倒,昏迷不省人事,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的死因鉴定为:非病理性意外猝死。该案例的作者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猝死”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该合同条款将意外伤害释义为:“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实。”而通过分析法医鉴定报告和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报告,发现法医鉴定报告中对死者伤害描述非常明确:“从×××死亡后对其尸体全面检查看,全身无明显外伤情况。”这说明被保险人死亡系内因所至,而非外来因素。近期国家司法鉴定中心也对猝死作了说明:“猝死是身体内因素导致器官快速衰竭而导致死亡。”可见猝死是疾病,是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这个案子和我们上面讨论的案子类似,不同的是,上面案子中的被保险人脑挫伤脑出血,但没有明显的致害物;这个案子有明确的致害物(凳子),却没有明显的伤害。上面的案子,因为有外伤,所以推定必有致害物,所以断定属于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这个案子,有致害物,也有伤害的事实,那么两者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呢?如果有,则意外伤害成立,保险公司需负保险责任。首先可以明确,被保险人的死亡非疾病所致,依据是法医做出的“非病理性意外猝死”死因鉴定,这也说明了被保险人的死亡非内因所致。其次,按一般推理,被保险人不会无缘无故的死亡,假如他坐在板凳上不摔倒的话,他不会昏迷不醒,也不会因此而丧命。再次,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因果链是十分清楚的:被保险人连人带登摔倒——被保险人昏迷——被保险人死亡,其近因是摔倒,摔倒是意外,是被保险人事先没预见到的,意外属于保险责任。最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没有证据说明,由于摔倒引发心脏病或什么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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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而导致被保险人昏迷不醒直至死亡。所以最终的结论是: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在保险实务中,常有被保险人猝死的事件发生,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内部有人主张属于保险责任,有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受益人则坚持猝死属于意外事故,孰是孰非,很难决断。加之在现行的保险法规中,对被保险人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就更使这一问题变得棘手。所以,有必要统一认识,给猝死一个确切的说法,我们的主张是:因疾病而猝死不属于意外,非并理性猝死属于意外。 2.注意掌握意外伤害的判别程序

掌握意外伤害的判别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理赔水平,从而较为客观公正的处理赔案。一般而言,意外伤害的判别程序有下列几个步骤: (1)看是否存在外来致害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致害物是导致伤害的物质基础,是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如果不存在致害物,就不构成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强调的致害物是外来的,即在发生伤害之前存在于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与那些在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形成的内生疾病截然不同。疾病、妊娠、生育等造成的死亡或残疾,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2)看侵害对象是不是人的身体。侵害对象是指遭受致害物侵害的载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即致害物的作用结果必然导致被保险人身体的某一个或几个部位受到损伤,例如,脱臼、骨折、拉伤、烫伤、烧伤等等。对于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这样权利方面的侵害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畴

(3)看是否有侵害事实的发生。侵害的事实是指致害物通过碰撞、撞击等方式破坏性的接触、作用于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并导致伤害的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致害物直接的、破坏性的、有损伤结果的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构成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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