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股权激励案例-林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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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回购并不相同。三、阿里集团公司在授予林燕股票期权时未出示所谓的股票期权协议和计划,林燕所签的文件仅有一页纸,阿里集团公司未提醒林燕存在“特定事由”,以及因“特定事由”终止要被回购或撤销股票期权一事,且阿里集团公司的协议、计划应仅能约束自己的员工,对于仅在淘宝软件公司和阿里网络公司工作过的林燕无任何拘束力。四、所谓的商业行为准则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其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林燕并不知晓该准则内容,阿里集团公司也未对林燕就该准则进行过告知或培训,且该准则仅是阿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仅在淘宝软件公司和阿里网络公司工作过的林燕而言也无拘束力。另外,该准则出台实施的时间是2009年,而本案所涉的股票期权绝大部分都是在此之前取得,因此该商业行为准则与涉案股票期权争议无关。五、林燕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冲突,也不存在泄密情形,所谓林燕严重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的事由不成立。六、林燕为了行权认购涉案股票已缴纳了几十万元的行权本金和税金,若返还或回购的请求得到支持,那么林燕不但不能从期权激励中获益,反而要背负巨额债务,显失公平。涉案股票期权计划及协议均系阿里集团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制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综上,请求驳回阿里集团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为证明其诉讼及反诉主张,林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林燕在淘宝软件公司处工作的事实。 证据2、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证明林燕在淘宝软件公司、阿里网络公司处工作的事实。

证据3、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使通知,证明林燕行权购买阿里集团

公司17416股股票的事实。

证据4、2005年股票期权计划行使通知,证明林燕行权购买阿里集团公司股份11500股股票的事实。

证据5、代理证书,证明林燕授权马云、蔡崇信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的事实。

证据6、12084股股票相关文件,证明阿里集团公司确认林燕12084股股票的行权本金和税金已收到,并已经登记为股东的事实。 证据7、股票证书领取通知,证明林燕持有的阿里集团公司股份的股票证书已经可以领取的事实。

证据8、6900股股票相关文件,证明阿里集团公司确认林燕6900股阿里集团公司股票的行权本金和税金已收到,并已经登记为公司股东名册上股东的事实。

证据9、375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归属的文件,证明阿里集团公司确认林燕375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已归属,并已经登记为股东的事实。 证据10、第三方投资人投标要约购买阿里集团公司股票及转送函,证明:若干投资基金以每股13.5美元的价格购买阿里集团公司股票,林燕系阿里集团公司的股东,尚持有阿里集团公司合计55035股股票的事实。

证据11、银行对账单,证明林燕行权本金和税金支付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对证据1、2、1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文件第3条“确认”条款恰恰证明已经明确林燕已经收到、阅读及清楚

明白对应股票期权计划及协议,同意受该计划和期权协议条款的约束;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林燕于2007年10月22日签署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通知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存在笔误,证据上记载的“2005年”股票期权计划应为“2004年”,本院审查后认为,结合本案现有的其他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此处“2005年”确系笔误,应为“2004年”,该证据可以证明林燕于2007年10月22日签署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通知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系代理书复议件、缺乏原件以供核对,且其内容与本案争议无关,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四被告对证据6、7、8、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均系复印件,真实性均存疑;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虽系电子邮箱截屏打印材料,但其内容能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林燕行权认购涉案股票期权项下股票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缺乏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其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无关,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四被告为证明其抗辩及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03-0249《1999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03-0249协议项下7000股股票期权,并约定出现“特定事由”,阿里集团公司可以按行权价回购股票。

证据2、《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A-536《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以及05-390《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A-536协议项下20000股股票期权以及05-390协议项下4600股股票期权,并约定“特定事由”出现,阿里集团公司可以按公平市场价回购股票。

证据3、《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股份期权授予协议》、07-1464《2007年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期权授予通知书》,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07-1464协议项下5000股股票期权,并约定阿里集团公司可在“特定事由”出现时取消归属及未归属的股票期权。

证据4、《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份单位授予协议》、07-R0198《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份单位授予通知书》,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07-R0198协议项下15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并约定阿里集团公司可在“特定事由”出现时取消已被发行并交付林燕的限制性股份单位。

证据5、期权拆分计划,证明不同协议下股票期权按1:4或1:1转换。 证据6、林燕将7900股(拆分后为31600股)股票出售给雅虎公司的签署文件,证明林燕以总价513263港币的价格将31600股股票出售给雅虎公司的事实。

证据7、《员工股本交换声明和签署文书》,证明截止2007年7月31日,林燕已经出售的股票数为31600股,若员工违反期权授予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