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平安工地”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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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鄂交安?2011?17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创建标准》和《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项目部),厅直各业务局:

现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标准》和《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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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切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示范工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标准。

一、建设单位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会议、方案审查、检查及隐患整改、事故报告、安全经费计量支付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严格执行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4、积极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制定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对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进行宣传、部署,积极向上级部门报送活动开展情况。

5、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交安C类证书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含副经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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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交安B类证书。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无指定或暗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行为。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总体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

7、根据驻地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认资料和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对安全专项经费予以计量和支付。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或配合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如实登记事故报告台帐,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9、不得违规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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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和专业安全预防特点,坚持季节性、专业性的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落实情况应组织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并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比。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贯彻地质选线、安全选线的理念,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和运营安全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勘察单位的建议及有关规定要求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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