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办学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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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础教育 办学条件 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

校对:李文生 共印40份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0]11号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补充规定

高中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为:

体育活动室24个班调整为必配,其面积不低于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调整为按每4个平行班各1间的标准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按每校理、化、生各1间配备。

通用技术实验室按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增加1间与选修模块相应的实验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置。

(二)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