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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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6]123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9 【实施日期】200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 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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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含市区、近郊区、开发区、控制区)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系指一九九三年省政府批复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具体包括荔城区的镇海、拱辰、西天尾、新度、黄石,城厢区的龙桥、凤凰山、霞林、华亭,涵江区的涵东、涵西、白塘、江口、国欢、梧塘、三江口,秀屿区的笏石、忠门、月塘、东埔、山亭、东庄和湄洲岛共7个街道办事处、16个乡镇所辖的全部或部分范围,总面积为445平方公里。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市政道路、市政管道、市政广场、公园、给排水、公共交通、路灯、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荔城、城厢、 2 / 3

涵江、秀屿区及湄洲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规划局收取,并全额转入市财

政专户。配套费征收手续费按5%提取。

属于涵江区范围内的配套费,扣除应提取的征收手续费后,20%留给市本级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80%返回给涵江区用于城市建设;属于秀屿区、湄洲岛、黄石规划市区范围内的配套费,扣除应提取的征收手续费后,100%返回给秀屿区、湄洲岛、黄石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含配套费,配套费单独征收,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收。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已含配套费的,由收费单位负责分离,将应缴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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