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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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聘用期间,县(市、区)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有关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从2010年起,县(市、区)、乡镇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县(市、区)、乡镇两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应注重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考录;省内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的比例专门面向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第二十三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选调生选拔范围。

第二十六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用期计算工龄。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干部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并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第二十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任职的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职的村(社区)。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第三十一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注重在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发展党员。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必须按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四)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逾期不归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者所在村(社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县(市、区)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二)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