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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的思考

法政学院 07政本1班 张晓婷 2007644152

摘 要:各级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他们能否切实行使好自己的职权,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能否真正落实。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在行权履职、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些问题亟待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尽快解决。

关键词:人大代表;履职;国家权力

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包括党政干部、普通公民甚至自身是人大代表的人,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存在模糊认识,不知道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仅仅把它当做一种荣誉称号。因而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代表工作,不注意发挥代表作用,甚至侵犯代表权利、阻碍代表行权履职的现象。要搞好人大工作,必须抓好代表行权履职这一基础性工作。

一、正确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

(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是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行使的。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的神圣职责就是要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并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所以,人大代表是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具有实实在在的各项职权

代表的各项职权在代表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所拥有的职权:出席会议权;审议各项议程和报告权;提出议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权;提出质询权;依法对有关人员提出罢免案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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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拥有特殊的行权履职保障权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行权履职提供保障,例如: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为代表执行职务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另外,代表法还对影响代表执行职务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了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

(四)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例如: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回答他们对有关工作的询问等。

(五)人大代表作为一种国家职务,有不同于其他职务的特殊性

人大代表职务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职务相比,有一定的区别,首先是它的非职业性,即人大代表不是以代表职务为职业的,代表当选后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其次是它的非独立性,即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个人不具备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人大代表要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定的群体力量,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第三是它的非行政性,人大代表能对被视察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但不能代替其具体工作。[1]

二、当前影响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主要因素

(一)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深

1.有的地方党组织不重视、不支持人大工作

有的地方党委经常与政府联合行文,甚至完全是政府工作也以党委文件印发,使人大无法监督和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些本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不经过人大讨论决定就付诸实施,以致于决策失误,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凡此种种,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积极性,影响了人大作用的正常发挥,降低了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2.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人大意识、公仆意识,不重视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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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政府或“两院”的负责人只有在开大会时,特别是需要代表投票表决时,才对代表们毕恭毕敬,一旦选举、表决完毕,目的达到,便把人大代表抛在了脑后,颠倒了“公仆”,和“主人”的关系。法律规定的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的各种条件,有些地方得不到落实,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 3.一些单位和群众轻视人大代表

有的认为人大只不过是开开会、划划圈、举举手而已。在思想习惯上、利益价值取向上总认为党委政府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这就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歪风邪气,纵容了一些腐败行为。同时,这种不良社会风气也削弱了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二)一些人大代表个体素质不高,行权履职意识淡薄

1.有部分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当家做主、参政议政能力

有的基层人大代表文化程度偏低,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之甚少,对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不知道如何行使代表的权利。他们参政议政水平低,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部分代表政治素质低,缺乏政治热情,行权履职意识淡薄

有的代表不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忘记了自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和体现者,是人民群众呼声的代言人,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有的认为行权履职既无报酬,又耗费精力,还会遇到阻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因而对代表工作不主动、不积极。 3.个别代表道德素质低,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

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做“幌子”,骗取人们的信任,欺蒙拐骗;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作“护身符”,违法乱纪;也有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的代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

(三)代表的构成比例不合理,影响了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目前,对代表的划分和构成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中共党员偏多、领导干部偏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比例偏大,给组织代表活动带来了困难。他们往往工作忙、时间紧,抽不出时间来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二是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照顾性安排的多。这些照顾安排的人员,有的是离退休的老干部,有的是各类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们要么由于身体条件不能履行代表职,要么是由于本职工作太忙,不知情,不知政,不能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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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小组活动不经常,联系选民不够。

由于代表法没有对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以及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做出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使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代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缺乏制度保证,不仅活动的次数少,效果也不明显。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的制约,代表法关于“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有的代表从未走访过选民,更谈不上向选民收集意见,表达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和呼声。

(五)部分代表在会议期间所提议案、建议质量不高

目前,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得最多的权利是提议案权和建议权,但也勿庸讳言,有许多议案、建议质量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准备不充分,能力有限,无从下手。有的代表成天忙于自己的工作,不能深入思考一些问题;有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缺乏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畅通渠道,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不清楚。

二是过多的强调地方和局部的利益。如有的建议要求解决铁路、高速公路的走向问题,甚至还有个别代表要求解决自己的工资和待遇问题等,特别是要资金、要项目的建议占相当大的比重,使代表成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代言人”。

三是有的建议超出了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如有的市、县人大代表提出县、乡换届选举要同步进行的建议,涉及到修改宪法,超出了市、县级人大的权限,这涉及到国家管理体制和改变国家根本战略的问题。[2]

(六)有些单位办理议案、建议质量不高,挫伤了代表的积极性

一是民主法治意识不强。有的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认为人大无实权,通过的议案可落实可不落实,无关紧要。基于这种心理,致使不少议案和建议得不到认真办理。二是办理结果质量不高。有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不作任何调查研究,不管建议有无价值,立即书面答复代表马上办理。但往往是答复一完毕,“办理”也就完结,建议成了泡影。三是答复代表态度不好。不管承办的议案、建议是否复杂,能不能办,不向代表作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而是用一两句不痛不痒、摸不着边际的话敷衍应付。四是监督检查不力。在议案和建议办理及答复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检查不够。一般是将议案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后,就顺其自然,由他们自己办理,至于办得如何,进度怎样,效果好不好,代表满不满意等等,则缺乏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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