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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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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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指标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

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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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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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六、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合计 指 标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成长性指标 赋值 30 30 20 20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例]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实际得分=20分×0.7=14分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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