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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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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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罚款300—1000元。

4.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还存有隐患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报告》逾期不反馈的,对项目经理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项目经理处以200—1000元罚款。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50元;对项目经理处罚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项目部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4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管生产的及经目经理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并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经理200—500元罚款。

8.区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检查要求的项目并令公司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500—2000元罚款。受到通报表扬项目予以500—2000元奖励。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4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 工伤事故

1.项目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1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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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1000—5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500—2000元。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人, 罚款5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经理处以300—6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30%罚款(不少于2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本公司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七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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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当为从业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者获得职业病防治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无治理措施,无劳动保护,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集团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督促各单位搞好职业病的防治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依照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如实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病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九条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有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事故发生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二条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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