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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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总面积1265.06km2,占全市国土面积19.07%。各级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要素,加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进一步做好细化和落实工作,引导各地按照生态功能区划进行经济建设、沿江、沿河开发和空间布局。二是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各级要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切实加强农村垃圾、粪便管理,污水治理,改水改厕及河道疏浚、管护等工作,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以生态县(市)创建为契机,通过推进生态农业建设,控制面源污染,进入农村生态的良性循环。三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和小康村的争创工作。要把创建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以及小康村和对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和实绩考核等,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促进全市农村生态环境尽快上一个新的台阶。 六、健全队伍,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一是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理顺环保管理机构,增强基层环保工作活力。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认真落实苏编(1995)6号、苏编(1996)103号、苏编(1996)95号和省委、省政府苏发[2006]16号与苏政发[2006]92号文件精神,明确基层环保机构及人员,让乡镇环保工作职责能够落到实处。二是提高农村基层环保人员的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环保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并在明确乡镇专职环保员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乡镇环保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使基层环保员尽快熟悉业务、掌握环保法律法规,为农村基层的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提供可靠保障。三是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要赋予基层环保机构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由县、乡(镇)两级明确资金或相应政策,帮助乡镇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监察和应急处置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