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91b0036ee06eff9aef807db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钟明霞 深圳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公司治理/单层制/双层制

内容提要: 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和德国的内部监控模式,法国属兼采用两种模式的国家。我国公司法应授权公司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并对监事会权力作出重新调整,限制董事和监事的兼职数量,加强银行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股东的分散化,使公司的支配权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上市公司了。过分的集中致使权力滥用的机会增加,不仅给公司的股东,而且给社会和公司带来损失的危险性也更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公司的治理系统正常、合理地运行。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正掀起一场公司治理运动。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根据其用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有学者指出,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1〕( P4) 另有学者较多采用政治学的方法,认为公司治理是指“董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公司、经理、雇员、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和供应商与公司间的关系及他们相互间的关系。”〔2〕而从公司法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董事和股东间的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为股东利益的代表者,董事要根据股东利益而非他们自己的利益来作决定。 公司治理改革始于上世纪70 年代的美国,改革目的主要是针对忽视少数股东利益的董事。这种改革导致了一系列的敌意收购、董事被开除以及美国法律委员会《公司治理原则》的出台。这种改革的趋势也蔓延到了英国,其时适逢英国一些大公司如Poly Peck 、BCCI 和Maxwell 等接连卷进公司丑闻。英国随即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并出台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那些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两种模式,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法国则是兼采两种不同模式的国家。外部监控模式依靠活跃的外部市场,通过并购等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而内部监控模式控制权通常掌握在大股东包括银行手中。深入了解两种不同的主要模式,将为我们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本文即是在分析和比较美国、德国和法国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的公司治理及监督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 美国公司受到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具有作用与影响。但因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影响,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降低,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由于不了解公司的内部信息,股东们不得不着眼于短期的业绩报告和股价来监督他们的投资表现。公司经理便以短期行为来满足股东的需求。面对股东的要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美国公司的CEO 们便倾向于放弃长远计划和潜在利益来追逐短期利益。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它迫使公司经营者追逐短期目标,而且缺乏所有者可以追究经营者责任的灵活机制。美国法律确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控制制度,其基本特征是: (一)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美国公司的特点是股权分散化,这不但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成本,而且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假若股东自己经营的话,不但要承担所有成本,而且还要与其他股东一样按持股比例享有收益,因而美国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宁愿分散持股而不愿为了控制公司而大量购买股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并不总是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考虑,甚至经营者往往将自身的利益置于股东之前,因而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增加了代理成本。

(二) 董事会的内部监督角色

尽管让无数分散的股东监督公司的经营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但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还是建立起了促进股东行使监督权的内外机制。在公司内部,由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进行经营,股东通过章程对公司发号施令,并委以董事会一定的责任来检查他们的指示是否实现。通过选举非隶属于公司的外部董事,股东至少可以在理论上依靠公平的一方来维护他们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股东们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经营者往往挑选其他公司的CEO 来当本公司的外部董事,并决定他们的任期。通常这些外部董事并不会勤奋履行监督职能,也不愿意因为质疑经营者的决策而失去他们的职位。出于对理应受监督的经营者的感激,外部董事们并没有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理论上,股东可以通过法庭来保证董事们履行其职责。然而,法官们通常避免事后判断某个商业决策的好坏,即使这个决定确实有害于公司。如果股东要对某个董事提起诉讼,他就必须负担大量的举证来证明该董事的决定是无知的,并且具有欺诈、非法或恶意;而且几乎所有的判决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董事们因执行职务引起的责任给予补偿。最终结果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