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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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

(三)天馈线系统可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并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二)二级、一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时自动报警功能。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够对运行异态进行实时报警,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关键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对运行异态实时报警,实现对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中监测并定时记录;对异态实时报警;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

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视和调频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