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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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对照岗位职级系数表和职称(技能)系数表,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系数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补偿缴费的分配

(一)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进行退休后统筹外补偿:

退休年份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每人统筹外补偿月领取额 80元 70元 60元 50元 40元 30元 20元 10元 0 备注 (二)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职工进行工龄缴费补偿: “中人”职工工龄计算按局《一航局岗位薪级工资制试行办法》(中港一航局字〔2000〕17号)第八条第一款年功工资计算工龄规定执行,按自然年计算;从社会上招收的各类专业人员,养老保险已转移到公司的,工龄按规定连续计算,未转移到公司的,工龄从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时起计算。工龄系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龄年限 1—9年 10—19年 20—29年 30年以上 职工工龄系数 0.005 0.01 0.02 0.04 备注 累计工龄乘0.005 累计工龄乘0.01 累计工龄乘0.02 累计工龄乘0.04 第二十条 特殊贡献缴费的分配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企业特殊贡献缴费基金的多少,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奖励的范围、标准等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一航局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企业年金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特殊奖励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在过渡期内,企业为“中人”退休职工支付的统筹外补偿费用划入企业公共帐户,不属职工个人资产。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帐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当期缴费累积年限和职工个人在公司的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职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具体归属规则如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归属比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1年 1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2年 2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3年 3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年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年 20% 40% 60% 80% 100% 企业缴费的归属期按年滚动计算,即当职工在企业服务期间,第一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5年时全部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6年时全部归属职工个人,依次类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因组织调动离开公司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帐户下未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不归属职工个人,全部划归企业年金的公共帐户。

(一)职工因违法违纪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该职工的个人帐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

第七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具备资格(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为公司开设企业公共帐户和参加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共帐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划入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企业公共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则个人帐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如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须填写《离职人员企业年金代管协议》,其个人帐户可在本企业继续保留,期间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并从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