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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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摘要】:《十二怒汉》给观众呈现了陪审团定罪的过程,其中的辩论紧张激烈、精彩纷呈。让人不禁想要对这个制度一探究竟。本文将对陪审团的组成、运行以及陪审团制度的优劣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十二怒汉》 陪审团制度

该片讲述的是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少年因为杀害自己的父亲被告上法庭,证人言之凿凿,各方面的证据都对他极为不利: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十二个不同职业的人组成了这个案件的陪审团,他们要在休息室达成一致的意见,裁定少年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少年将会被判处死刑。除了8号陪审员之外,其他人对这个犯罪事实如此清晰的案子不屑一顾,还没有开始讨论就认定了少年有罪。然而当8号陪审员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后,整个案件的疑点开始逐渐显现出来。最终,陪审团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团在定罪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在美国,陪审团是怎样运行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着哪些优势和弊端,。本文将对这些陪审团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在这之前,我们不妨通过影片中审判长的一段话来直观的感受一下陪审团制度的运行。在影片的开始,审判长说了这么一段话:“漫长复杂的审理程序已经结束,这是一宗一级谋杀案。预谋杀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刑责最重的罪名,你们都已听过证词,也明了法律条文的规定。现在你们必须坐下来,好好地厘清这宗案子的真伪。在本案中一有一人死亡,另一个人的生死掌握在你们手上。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的怀疑,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有罪,基于这个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然而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如果你们裁定被告有罪,本庭将会对他施以严厉的惩罚。最高的刑罚会是死刑,这是一项沉重的责任。谢谢各位。”之后,书记员宣布“后备陪审员可以离去”。然后陪审团开始就案件的定罪问题展开讨论。

我们注意到,在陪审团开始讨论之前,书记员说了一句“后备陪审员可以离去”。这句话关系到了陪审团的组成。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

务,但是未满21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的人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陪审团的组成貌似很简单。但这十二个人是如何被选出来的呢?首先,与案件有关的人,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的人不得入选。这有点类似于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回避规则。然后,控辩双方的律师会对陪审员进行挑选。任何一方对陪审员的入选都具有否决权,只有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该陪审员才得以入选。当然,在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上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一方律师在普通案件中行使否决权的次数大概为4-5次,在特殊案件中可以增加到6-7次。而一旦被选中成为陪审员,公民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会被视为藐视法庭。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身患疾病或者在过去一年内已经做过陪审员,那么在征得法官同意后可以退出。如果你实在不想当陪审员,又没有上述事实,那该怎么办呢?如果碰巧你是个华人,那么恭喜你,你可以声称自己不通晓英语来逃避该义务。实践证明,这一招百试百灵。如果你不是华人,那么对不起,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在完成了以上步骤后,法官和控辩双方会共同确定24个人,包括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候补陪审员跟随陪审员全程参与庭审,这样当一个陪审员中途退出时,候补陪审员就可以无缝衔接。如果出现极端情况,即十二名陪审员全部退出后,还有候补陪审员退出的,一切就要重新开始了。

当陪审团的人员确定后,他们需要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电影中,审判长说了这么一句:“然而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从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中,陪审团采用的是“一致决”,即需要每个陪审员都同意才能做出裁决。而在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中,美国各个州的做法不尽相同,但都是采用的“多数决”,只是具体比例不同而已。如加利福尼亚州是九对三,俄勒冈州是十对二。

但是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多数人对持异见者都具有说服的责任。一般而言,那些少数派被说服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碰到那么几个人坚持己见,导致陪审团无法做出裁定,就会形成“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遗憾地说,这样的程序又得从头走一遍了。

正因为如此,陪审团制度在效率方面一直为人诟病。根据调查,多数美国公民都不愿意担任陪审员,耽误时间,影响工作。可即便如此,陪审团制度依旧在美国顽强的存在,这让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这个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陪审团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享政府权力,制约法官。这也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陪审员通过行使裁判权,把自己的意志反映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分享了国家权力。并且,由于陪审团的存在,相对于那些由法官一手制作出来的判决,民众对于此类判决的接受程度显然更高。这也有助于民众尊重法律、尊重判决的思维的形成。

其次,在民主国家,“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被奉为至理名言。而陪审团的存在显然是对法官的一种制约。这在防止司法腐败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它无法完全杜绝司法腐败,但相对于法官一个人,在面对陪审团时,其腐败的成本也会增加很多。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最后,实行陪审团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使得民众在参与的过程中了解到相应的法律知识,培养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强调对法律的尊重与遵从。这对于中国当前司法腐败盛行,司法严重不独立,法院判决与舆论导向严重对立的问题的解决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当然,在中国实行陪审团制度是否合适,时机是否成熟等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故在此不做叙述。

总的来讲,这是一部拍的非常不错的影片。不管是对法律初学者还是法律门外汉来说,在看完这部电影之后,都会对陪审团制度有一个直观感性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曦古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http://news.sina.com.cn/w/2008-01-31/120414871625.shtml

[2]《美国陪审团制度》 http://www.how2usa.com/contentdetail/100245657.html [3]《试论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129a5d01000995.html [4]《陪审团制度的得失利弊》

http://hi.http://www.china-audit.com//xuellace/blog/item/8a8a8d0f77fd3ceeab6457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