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简答论述案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海商法简答论述案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6392bef4afe04a1b071de7c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一章 绪论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海商法里属于民法。有些学者认为海商法隶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海商法属于商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上发来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了。

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事实上,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应该说,海商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二章 船舶和船员 三、 名词解释 1.船舶

2.船舶国籍 3.船舶所有权 4.船舶优先权 5.船舶抵押权 6.船舶留臵权 7.船员

四、简答题

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 2.简述船舶的种类有哪些?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述船舶的法律性质 2.试论述船舶国籍的意义 3.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4.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臵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 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 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

参考答案: 三、

1.船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支具有传播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对船舶所下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臵;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船舶检验是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保证海上人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他是由国家授权获国际航运界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船舶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3.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在该国指定的港口进行登记,取得了该国的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法律事实。此即表明该艘船舶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具有了这一国家的国籍。

4.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7.船舶留臵权是制造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8.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 四、

1.(1)它必须是拥有航行设备的建造物,即必须具备船舶的共同属性。

(2)它必须能供航行之用,以移动为目的。

(3)船舶只有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才能受海商法调整。

(4)船舶必须是海上移动式装臵,具有一定的构造,具备浮性。

2.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船舶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国籍分为国轮和外轮。

(2)按照航程远近分为近海轮和远洋轮。

(3)按照船舶所有人不同分为国有船和非国有船。 (4)按照船舶使用目的是否与商业有关分为商船和非商船

(5)按照船舶动力装臵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6)按照船舶营运方式可以分为定期船和不定期船。 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臵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 五、

1.明确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

(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因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围。但由于船舶价值很高,体积又大,移转较难,作为运输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对象,船舶所有人的变更也并不频繁,所以各国都将其按不动产处理在。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的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船舶登记制度和抵押权制度两个方面。

(3)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国家领土的延伸,是广义上的国家领土。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下,国际社会大多给予承认。特别是对于在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在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多由船旗国管辖,形成了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

(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和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应作单一物来处理,合成物离开组成的各个物就失去其独立性,在法律上就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我国《海商法》第3条第2款特别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国籍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区别本国船和外国船。本国船与外国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国国籍,才可以悬挂该国国旗航行。此外,本国船舶有在沿海和内河航行的权利;有从事本国沿海贸易的权利;有享受本国税收优惠和根据条约在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船舶到达外国港口可以得到本国驻外使领馆的保护和帮助;在海上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海军的保护;在公海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等。

(1)在国内法上的意义。船舶取得了一国的国籍,在该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国籍国保护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的合法权利。其次,可以享受国籍国提供的各种优惠。再者,船舶具有国籍,便于国籍国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2)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船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得较为明确。每一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本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简单。凡是悬挂两个以上国旗航行,视方便而换用国旗的船舶,在对任何其他国家关系上,不得声称具有上述任何一国国籍,而应视为无国籍船舶,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

另外在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中,船舶的国籍又是一个重要的联结点。各国多以船旗国法为准据法,对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大都适用船旗国法。

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

(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

(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占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

(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权。

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臵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设臵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均为船舶。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尽管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臵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臵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臵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臵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申请法院予以扣押。

(4)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留臵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由于救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海上行为,许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靠海上救助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法律规定因救助而产生的债权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臵权的双重担保。

(5)受偿的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臵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臵权受偿。 六、

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三章 海上运输合同 三、名词解释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

3.预借提单 4.倒签提单 5.多式联运 6.电子提单 7.海上旅客运输

四、简答题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客票的法律功能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

3.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

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三、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7.海上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输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活动。 四、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旅客;(2)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定型合同,具有附合契约性质;(4)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伴随性和相对独立性。

4.(1)客票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2)客票是旅客已支付运费的证明;(3)客票是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凭证;(4)客票是旅客索赔、承运人赔付的重要依据。 五、

1.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

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3.(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则为“舷到舷”期间,即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承运人与托运人可约定“装前卸后条款”。②《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③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2)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②《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其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③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12项免责与《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六、 1.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第51条也是如此规定。

2.(1)承运人在提单上作了不良批注时,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即不负赔偿责任。(2)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函的效力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不发生效力。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 三、名词解释 1.船舶租用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 四、简答题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3.光船租船合同有哪些特征?

五、论述题

试论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

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参考答案: 三、

1.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亦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4)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征有:(1)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2)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五、

1.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虽然都是拟用“租船合同”的名称,但有明显的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

(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 (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 六、

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臵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五章 海上拖航(含答案) 二、名词解释 1.海上拖航 2.海上拖航合同

三、简答题

1.海上拖航的种类有哪些?

2.海上拖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有哪些区别?

四、论述题

1.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区别 2.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五、案例分析

1993年2月20日,揭东县东侨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市米仓巷12号陆颂尧购买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下称海鲜舫)。成交前,揭东公司就海鲜舫能否安全拖往揭东向广州市跨海设备公司咨询。跨海公司确认,对船舶结构、稳性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便可拖至揭东。2月18日,海鲜舫被拖进新中国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揭东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月15日1330时,“穗港拖601”在黄埔港吊拖海鲜舫起航,前往揭东。1400时左右拖至莲花山水道41号浮附近,发现海鲜舫向左严重倾斜,下沉明显,立即拖到水道西侧浅滩搁浅。1430时,海鲜舫向左沉没在浅滩上。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参考答案: 二、

1.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无自航能力的船舶和其他可漂浮的物体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或完成某项服务以实现被拖船舶或物体空间移位的海上作业。

2.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用的合同。

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被拖物在起拖前是否处于危险中的状态不同;费用不同;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 三、

1.(1)依拖轮与被拖物的方位可分为拖拉、顶推和拖带;(2)依作业区域可分为港区内拖航、河海拖航、沿海拖航和国际拖航;(3)依在同一拖航作业中拖轮的数量可分为单一拖航、共同拖航和连接拖航;(4)依拖航费的计付方式不同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和承包型拖航;(5)依拖航的法律性质可分为运送性拖航、承揽性拖航和雇佣性拖航。

2.海上拖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为承拖方和被拖方;(2)海上拖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 四、

1.海上拖航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不论采取何种拖航方式,承拖方都是用拖轮的动力和设备将具有可浮性的物拖至约定地点。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货舱位,将托运人的货物完整安全地运至目的港交给收货人。这两种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1)经营方式和作业方式不同。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任务是提供拖航的动力和设备使被拖轮舶或其他被拖物从一地到达另一地。而在以拖带方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仅提供具有适航、适拖的拖轮,而且要提供适航、适载的被拖轮舶,以拖带这种运输方式将装在被拖轮上的货物运至目的港。(2)被拖物与货物所处的空间位臵不同。被拖物不装于拖轮上,而是由特定的索具或特殊装臵将其与拖轮连接并臵于水上,被拖物上是否装有货物在所不问。运输合同的货物必须臵于船上或货舱里。(3)当事人的指挥责任不同。在拖航合同中,对拖行作业的指挥责任可以由合同约定为拖方或被拖方,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拖轮与被拖轮均负指挥责任。(4)实体责任不同。除拖轮不适拖造成被拖物及其所载财产损失须由承拖方负责外,对被拖物及其所载财产在航行中造成的损失一般不负责任,而货运中的承运人必须将货物完整地运至目的港交由收货人,否则应承担责任。(5)举证责任不同。在拖航中,承拖方只要对被拖物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能和管理,即使被拖物在到达目的地前受损或灭失,也不负责任,被拖方要承拖方承担责任须证明承拖方在对被拖物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与管理上存在过失。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自接管货物始至交付止,对运送的货物实行占有权,对货物安全完整地抵达目的地负有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是因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 2.

承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在: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拖轮适航适拖;负责指挥拖航作业;合理正当航行;交付被拖物;支付拖轮营运费。承拖方的权利有拖航费请求权;留臵权;免责权。

被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在: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被拖物处于适拖状况并交付;配合拖轮,服从承拖方船长的指挥;安全港口的保证;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接受被拖物。被拖方的主要权利有预付拖航费返还请求权;被拖航权。 五、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但这一条款是任意性条款,在当事人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揭东公司对被拖物“凯旋门”海鲜舫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六章 船舶碰撞(含答案) 二、名词解释 1.船舶碰撞

2.双方疏忽等效规则 3.最后机会规则

三、简答题

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2.船舶碰撞的种类

四、论述题

试论述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1.1998年8月9日下午4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载重47500吨)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438'’轮和“航供5”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82366.52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2.1994年5月1日0035时,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在海上航行,当时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该船雷达观测发现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明隆”轮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大庆416”轮船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明隆”轮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明隆”轮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明隆”轮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明隆”轮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明隆”轮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明隆”轮船发现“大庆416”轮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大庆416”轮船船雷达观测到“明隆”轮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

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大

庆416”船船艏与“明隆”轮船舯楼相撞,随后“明隆”轮船船艉与“大庆416”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大庆416”轮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明隆”轮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经审核,修理费用为人民币539931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参考答案: 二、

1.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传统概念和新概念之分。传统船舶碰撞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新船舶碰撞概念是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一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2.双方疏忽等效规则是指碰撞当事双方的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且每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导致碰撞发生,此时各船分别承担50%的责任。

3.最后机会规则是指船舶碰撞中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发生的船舶因其过失而未能避免,该船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三、

1.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2)船舶必须发生接触;(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碰撞必须有损害。 船舶碰撞新概念在法律构成要件上有:(1)船舶碰撞须有过失;(2)碰撞是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3)船舶间无需有实际接触。船舶碰撞的新概念大大扩大了传统概念所适用的范围。

2.(1)依船舶是否有接触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2)依碰撞船舶的主观心态分为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四、

船舶碰撞是一种常见的海上侵权行为,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但由于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和船舶本身的特殊性,致使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陆上特殊侵权行为有重大区别,因此,各国海商法、船舶碰撞法均在吸收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专门调整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船舶碰撞责任一般分为单方过失碰撞责任、互有过失碰撞责任和无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责任。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无过失碰撞中,各船对碰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凡因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船舶碰撞损失均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 五、

1.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造成本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天气情况已构成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沪东造船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双方在能见度小于1海里的情况下进行雾航,且仅依据雷达观测和VHF监听与联系进行避让行动;在海况复杂,有“A”小船横越时,双方均避让“A”小船,“大庆416”轮左舷避让,“明隆”轮右舷避让,双方均忽略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遵守,并违反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和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该起碰撞事故应各承担50%责任。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七章 船舶污染(含答案) 三、名词解释 1.船舶污染 2.后继损失 3.纯经济损失

四、简答题

1.船舶污染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2.船舶污染的危害性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参考答案: 三、

1.船舶污染是指船舶逸漏排放污染物于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2.后继损失也称附属损失,是指请求人因油类污染造成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害而遭受的资金损失。

3.纯经济损失是指请求人因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 四、

1.船舶污染的基本特点是:(1)船舶污染必须是船舶逸漏或不正当排放污染物质于海中,而不是通过船舶专门将陆上有害物质倾倒入海中。(2)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3)船舶污染的污染物质通常是运输中的有害物质和船舶清除垃圾、船上人员生活污水。(4)船舶污染是一种跨国性的海上侵权行为。 2.船舶污染的危害性有:(1)物质财富的直接损失;(2)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破坏;(3)对优美环境的损害;(4)对人健康的危害与威胁。 五、

(1)无过失责任原则。船舶污染侵权行为与陆上法定特殊侵权行为,尤其是陆上环境侵权行为一样,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是意外事故侵权,只要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导致污染损害发生,即污染损害是船舶故意排放、逸漏有害污染物的直接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可依法享有免责权。船舶污染侵权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有关国际公约中已有体现。最先由《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依该公约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只能是船舶所有人,不得对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雇员提出赔偿请求。(2)充分完全赔偿原则。船舶污染损害的后果通常致受害人在人身、财产、环境、生态等方面遭受难以承受、难以恢复的损失。在污染发生后,受害者为清除或减轻污染或污染威胁,必须承担巨额的费用。因此,船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必须充分完全赔偿,才能公平地解决损害纠纷,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环境状态,而且在较大程度上能使船舶所有人承担良好管理其船舶、船员的责任。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律、海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充分完全赔偿原则。(3)船东责任限制原则。在无过失和充分完全赔偿的原则下,当船舶造成污染损害,尤其是油轮所造成的污染损害巨大时,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巨大,一次事故即可使船舶所有人破产,这对各国及国际航运的发展不利,因此,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了船舶污染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上处理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事件的普遍性原则和一般法律制度。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八章 海难救助(含答案) 三、名词解释 1.海难救助 2.海难救助合同

四、简答题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

3.“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有哪些特点? 4.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五、论述题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酬?理由?(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境。按后来达成的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按法律规定,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三、

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2.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达成的由救助方对被救助方遇难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由被救助方支付报酬或救助费用的协议。 四、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1)须有救助主体;(2)须有救助对象;(3)救助对象须处于真实危难之中;(4)海难救助发生在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5)救助须有效果。 2.(1)依遇难财产是否被所有人占有可分为救助和捞救;(2)依救助人的性质与地位可分为强制救助、义务救助、契约救助、自愿救助;(3)依救助作业的内容与方式可分为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提供船员设备或供应品、救火、打捞等;(4)按救助对象可分为对人的救助和对物的救助。

3.(1)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强调救助人的救助效果。(2)救助作业由救助方负责指挥,并对救助中的一切风险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3)无需事先确定救助报酬数额,在救助作业完成后,由双方按救助效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

4.(1)救助对象处于真实的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中;(2)救助人须出于自愿;(3)救助须有效果;(4)救助为被明确合理地拒绝。 五、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救助方的基本义务有:(1)谨慎救助;(2)寻求他人的援助;(3)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被救助方的基本义务有:(1)通力合作;(2)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3)及时接受获救财产;(4)担保与支付救助款项。 六、

(1)乙能够得到救助报酬;可以向船舶所有人甲请求支付。(2)不能请求救助报酬;因为救人是法定义务而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3)按我国海商法规定,乙最多能得到65万元救助报酬;因为乙只能获得特别补偿款项,为其支出救助费用的130%,即50万元×130%=65万元。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九章 共同海损(含答案) 三、名词解释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四、简答题

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哪些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某船(价值600万元),载杂货500万元进行远洋运输。收货人分别为甲(货物价值200万元)、乙(150万元)、丁(50万元)。船舶到目的港后,船长宣布丙货物(100万元)为共同海损。(1)何谓共同海损?(2)假定没有其他损失,也没有节省的费用,此共同海损如何分摊?(3)如果造成此共同海损的原因是船员的过失造成,是否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参考答案: 三、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2.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驾驶人员等的航海过失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部分损失不能要求航海中的个利害关系人来分摊,只能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1.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2.(1)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认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五、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船舶所有人分摊:100万元×600/1100=54.545万元;甲分摊:100万元×200/1100=18.182万元;乙分摊:100万元×150/1100=13.636万元;丙分摊:100万元×100/1100=9.091万元;丁分摊:100万元×50/1100=4.545万元。(3)船员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因为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即是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十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含答案) 二、名词解释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2.责任限制基金 3.非限制性债权

三、简答题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主体有哪些?

2.关于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四、论述题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五、案例分析

12月14日凌晨6时许,佛山外运所属“佛山8号”轮(总吨位940)在深圳赤湾港入口海面处与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下称北海海运)经营的“安顺达”轮发生碰撞,“安顺达”轮船载850吨豆粕随船一并沉入大海。该事故可能导致佛山外运承担396万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约为210万“安顺达”轮的损失和850吨豆粕约为186万的损失。为此,佛山外运向深圳法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最终,深圳法庭裁定准予佛山外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40,480SDR。这意味着尽管佛山外运造成的损失是396万,但其赔偿责任限额约折合人民币264万。

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国《海商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二、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 2.责任限制基金是在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以后,被认定是负有责任的并申请责任限制的人,向受理责任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设立的一项基金。

3.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不能以责任限制来对抗的债权,即船舶所有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利益的债权。这是海事责任限制原则下的一些例外。 三、

1.(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2)在受雇佣和受委托的范围执行职务的船长、船员或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3)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

2.(1)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2)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3)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四、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一种,广泛适用于海上运输领域。海上运输与陆上运输相比,最明显的特征有三:其一是投资巨大,非一般人的财产所能涉足,多由数人共同投资或国家出资组成船舶公司或运输公司经营。二是风险大,是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所无法比拟的。尽管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给海上安全运输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但各种海难事故仍频繁发生。三是损害惊人。海难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有时甚至超过了船舶本身的价值。如果不把海难事故中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船舶所有人多无力负担,可能回由于一次海难事故导致船舶公司的破产,从而极大妨碍了航运事业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经济进步也带来一定影响。所以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发展以至完善,是海商事业繁荣的必然要求,它将促使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前进。

适用责任限制制度也非常符合正义公平的要求。法律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保护正义。严格说来,对于海上航行的船舶出现的海难事故,船舶所有人事先无法预知,事后也难能参与救助,对于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是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的,按照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来衡量,由于当事人主观无过错,可以排除其赔偿责任,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显然不公平,但要求船东负无限责任也不算公平。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由船舶所有人负有限责任,完全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总之,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各国远洋运输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五、

正确。在海商法领域内,当加害船舶方不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时,加害船舶方有权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的限额内,并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予以限额赔偿,其余部分予以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含答案) 三、名词解释 1.海上保险合同 2.保险价值 3.保险金额 4.代位权 5.委付

四、简答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2.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3.委付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代位与委付有哪些区别?

五、论述题

试论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

1.卖方甲与买方乙以FOB(上海港)的贸易术语条件达成合同,乙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allrisks),之后得知货物在上海港装船前由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造成全损,乙持保单要求保险人赔偿,乙能否获赔?乙将保单转给甲,甲能否获赔?

2.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受害人起诉了甲。后得知该油船保了油污责任险。请问:(1)按我国法律规定,对油船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或财务保证是否有强制要求?(2)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为什么?

3.卖方甲与买方乙以FOB(上海港)的贸易术语条件达成合同,乙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allrisks),之后货物在目的地(一切险合同约定的地方)直接装上丙(乙将货物的单据都转让给了丙,包括保单)的运输工具运往另一城市,途中货损(假设属承保事故造成的损失),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理由。

参考答案: 三、

1.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2.保险价值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3.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是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赔偿的最高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4.所谓代位权,即保险人依约或依法履行其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义务后,即可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权。

5.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四、

1.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有:(1)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3.委付的构成要件有:(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能附带条件;(4)委付须经接受方为有效。

4.(1)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赔偿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其原因是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任意处分权,并可取得因处臵而产生的额外利益。(2)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委付情况不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因该标的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五、

(1)最大诚信原则:①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海商法》第222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223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②陈述:被保险人在协商订立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情况所作的说明。

③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担保某一事项做或不做,或担保某一事项的事实性。 可以是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之一;《海商法》

第235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2)具有保险利益原则。(3)损害赔偿原则。《海商法》第237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4)近因原则。保险人承保的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存在着近因。 六、

1.(1)乙不能获得赔偿,上船前的风险不属于乙应承担的风险;(2)乙将保单转给甲,甲也不能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后的转让行为有违背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2.(1)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油船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或财务保证没有强制要求。

(2)油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因为在三个国际公约都实行了强制保险的规定之同时,还规定了污染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对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3.保险公司不会赔付;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乙的风险自货物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就不属其承保范围,并且乙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就出售并交付给了新的货主丙,此时乙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已完成。

《海商法》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海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含答案)

二、名词解释 1.海事仲裁 2.海事仲裁协议 3.海事诉讼

三、简答题

1.海事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2.海事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哪些? 3.海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4.海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四、论述题

试论述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的区别

参考答案: 二、

1.海事仲裁是指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海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裁决的制度。

2.海事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3.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 三、

1.首先,与诉讼相比,海事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团体,而审理海事诉讼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海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海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其次,海事仲裁也不同于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指在两个或两个国家发生争端时,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海事仲裁是对不同国家或相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海商交往中出现的争议予以裁决。最后,与国内仲裁相比,海事仲裁也有自己的特色。海事仲裁和国内仲裁都要遵守我国的仲裁法,但我国海事仲裁一般只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案件,而国内仲裁主要负责国内产生的民事争议的裁决。

2.(1)仲裁协议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对案件管辖权的基本依据;(3)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1)海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2)海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3)海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4)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5)海事诉讼设立了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4.(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海事执行案件;(4)海事请求保全案件;(5)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四、

海事诉讼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都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两者也有很大不同:一般诉讼保全,是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实际执行,在当事人起诉时,案件受理后直到判决前,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金、担保函等,而且只能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而当事人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扣船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而并非一定要通过扣船使被扣船舶成为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对象。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实施,一般是在诉讼前,而且采取该项措施后,也不一定提起诉讼。具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地方申请扣船以至诉讼,因而使得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