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状况调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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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动物性食品出入境卫生检验状况调查

摘要:

动物性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世界各国因动物性食品所致的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重大食品污染时间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严重影响了大众的健康,因此,动物性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关系公众健康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 :

动物性食品 问题 健康 出入境检验

正文:

动物性食品卫生学(animal derived food hygiene)是以兽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的理论为基础,从预防观点出发,研究肉、蛋、乳和水产等动物性食品的预防性和生产性卫生监督,产品卫生质量的鉴定、控制及其最合理的加工利用,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保障人、畜的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和增进人类福利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主要研究如何保证人们获得符合卫生要求,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食品,防止人兽共患病原体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经由动物性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防止畜禽疾病的传播,力求既能保障食用者安全,又能充分利用畜产资源和促进养殖业的发展。

动物性食品的主要特点所谓动物性食品是指来源于猪、牛、羊、马、驴、鹿、狗、兔、驼、禽以及水产动物可供人类食用的肉、乳、蛋、鱼及制品和副产品。动物性食品是人类最重要和必需的食品 ,它在人类食品中的比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日益增大。1997年我国动物性食品总产量达6 200万吨,人年均占有量已由1978年的O.5 kg迅速增加至52.9 kg,动物性食品的种类也大为丰富,但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兽药残留问题突出,多次较大规模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引起港人和内地及有关部门极大的震动,使动物性食品的安全的问题再次突出得到了体现。傅武胜[1] 1、检疫的概念:

检疫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生物体(包括人类、动物和植物等)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的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包括人类和动物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及植物性病、虫、杂草等)传入国境或在国内蔓延及在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检疫有两种基本属性:(1)强制性。即检疫是国家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止。它受法律保护。因此,许多国家,包括我们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预防性。即检疫可以防止疫病传入。而不是等疫病传入后再去控制。否则,不仅效果差,而且难度大,且代价高。

动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2、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众所周知,农、林、牧、渔业生产在世界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交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和产品是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缺少、事关重要。(3)保 张晓(1990.9—)男,2009年毕业于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联系电话:15200080159 QQ:971370017

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已达196种。1996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疯牛病(BSE)风波其主要原因是与人的健康有关而风靡世界。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我国检疫的法律法规:

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动植物检疫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制度、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动检机关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都是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是进出境动物检疫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是立足国内动物检疫和检疫方面的规定。

4、动物产地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在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基地实施的检疫称为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把关的前伸,有利于将检疫工作深入到生产第一线,利于对生产、加工部门进行技术指导,使生产单位按检疫要求加强管理、把好质量关,避免将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往口岸造成损失。对出口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也是近年来国外检疫机关提出的要求。开展产地检疫有利于检疫人员及时了解出口动物、动物产品上感染的有害生物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外出入境检疫机构也经常派检疫人员赴出口国对拟出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了解掌握有害生物的发生、为害资料,为检疫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我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

5.1. 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繁殖材料,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2. 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3. 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 5.4 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6、对检出《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规定疾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理: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1. 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2. 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它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它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输入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

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附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镇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治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里耶镇动物防疫站负责全镇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三、动物防疫站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四、各村配备动物防疫信息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

五、村疫情信息员于每月20日向镇动物防疫站书面汇报本村 的疫情情况,于每月25日向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六、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县动物防疫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扑救措施,查明疫源,防止疫情蔓延。

七、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武胜: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危害、现状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