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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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

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注重评查效果,把行政执法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

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选派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商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部门等单位派员参加。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评查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进行评查,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反馈,并听取意见。

第九条案卷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被评查案卷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书面反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并督促整改。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对不合格案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向被评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书面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将评查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省法制办。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评查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查案卷,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回答询问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2

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已形成的文书材料应予以登记造册,集中管理,待案件结案或执法行为结束时一并进行整理归档。

行政执法业务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和一案一号予以单独立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五条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确认章,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不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包括:(1)重份材料;(2)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制件;(3)与本案无关的材料;(4)其他不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没有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