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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是:(1)国际性。普遍适用于欧洲以及东西方贸易。 (2)行业性。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涉及领域单一,集中在国际贸易领域; 2、法律规范数量较少;3、都为私法规范

二、产生、发展阶段(十九世纪末—二次世界大战前) 时代背景:(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1、市场失灵,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不能满足对日益扩张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和处理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纷纷出台。

2、垄断资本国际化,国际经济关系由传统的国际贸易领域扩展至国际投资、国际金融领域。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不断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

1、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关税壁垒森严,贸易管制严重。 2、金本位崩溃,国际货币秩序混乱。

国家间经济矛盾加剧和尖锐,各国开始寻求多边合作来规范和保护国际市场秩序。 (三)生产的国际化

生产的国际化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是调整国际贸易的各国民商法是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存在差异和分歧,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组织开始统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主体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商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国家开始介入国际经济关系。 2、涉及的领域扩展到国际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不再限于私法规范,还包括一国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条约、公约也开始发挥作用。

三、转折和更新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形势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日趋增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数量急剧增加并且内容日趋丰富和完善,国际经济法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 三大多边协定产生,国际经济组织发挥作用

战后,资本主义世界亟待解决战争遗留的一些问题,如促进欧洲经济复兴,预防再次发生经济危机等。在美国的敦促下,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市召开了会议,会上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又签订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大协定具有全球性影响,对于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稳定和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以这三大协定为标志,国际社会进入了以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意义:刺激和支持对外投资,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促进了自由贸易,奠定了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基石。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成立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宣言》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战后,新中国等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相继诞生,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受压迫的弱小民族去得独立,形成第三世界。20世纪40年代建立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这种经济秩序下,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为了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促使各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尊重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坚持公平互利,第三世界国家促使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等,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 欧盟(EROPEAN UNION EU) 亚太经合组织

(ASIAN PACIFIC ECONOMIC COMMUTITY APEC) 东南亚国家联盟

(SOUTH EAST ASIAN STATATS COMMUTITY 北美自由贸易区

(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 NAFTA) (四)跨国公司的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协定,不是一个固定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历经了八年的谈判后,于1994年签订了一个最后文件,在这个最后文件中,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根据这个协定,早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为成员国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程程序进行管理。

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国际经济条约、区域性经济条约增多,各领域的法律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约束加深 2、各国对商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立法有宽泛的趋势,在自由流转方面的立法趋向宽松。 3、国际经济法律特别是国际商法统一化的进程加快。

表现在:国际间在商事交易方面的立法越来越多;商人通过自己的实践,经由民间性的编纂机构实现了商人法的复兴;各国在国内的商事立法上也日趋一致;国际间的多边商事公约得到了发展。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二、国家 三、法人

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

(一)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首先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作为国际经济法主题的自然人不仅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

各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规定不同,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但对于行为

能力,为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有一定限制,同时适用行为地法。

(二)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

一个自然人不具有某国国籍,对该国来说就是外国人。因此要确定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首先要确定其国籍。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律决定。

外国人在内国香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内国的法律及有关条约来决定的。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给与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等。各国一般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与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但在经济领域,有些国家对外国人的权利予以限制. 二、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国家具有三重身份:

1、当国家间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交往时,各国都是平等的主权者。

2、当一国依据主权权利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国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对方是被管理者。

3、国家以司法主体身份并依据司法原则与外国人进行经济交往时,国家大体同对方处于平等地位。但国际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

执行豁免

对于国家是否拥有豁免权,国际上存在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理论 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是: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

2、坚持国家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反对限制豁免论; 3、在实践中将国家本身的活动、国库的财产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及其财产区别开,主张国有公司和企业不享有豁免权。

4、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三)国家行为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但两者意义与小用不同,国家豁免是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美国对国家行为原则的态度。 三、法人

? (一)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确定法人国籍的方法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等。

任何法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在该国就是外国法人,外国法人通常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以法人的身份活动。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 1、一般许可制

2、特别许可制 (我国) 3、相互承认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在内国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其能力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除遵守条约义务外,每国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跨国公司(多国公司、 多国企业、全球公司)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mpany ,TNC)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一)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公司由分布于多国的经济实体组成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跨国公司的组成

母公司

甲国子公司A 乙国子公司B 丙国分支机构C

总公司

甲国分公司A 乙国分公司B 丙国分支机构CC

母公司与子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与其分支机构、营业机构的关系)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