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提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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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提纲

第一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两章的内容,本部分要掌握的重点是我国的国家形式和人大制度的完善。难点是如何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

一、 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统治而组织国家的政权形式和结构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它主要涉及政权机关的设置、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也就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由一个机构集中行使,还是由多个机构分散行使,是由一个人行使还是由一个集体机构行使。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权力划分方式。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自有国家以来,国家政体形式繁杂多样,我们大体上可把数不胜数的政体形式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君主制,一类是共和制。

君主制是以一名君主作为实际上的或名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政体形式。君主一般是世袭的、终身任职的,个人掌握全部或部分国家权力。君主制又可进一步分为绝对君主制(或者称“专制君主制”、“无限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又称“有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下的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等全部国家权力于一身,拥有绝对的、超越一切法律和机构之上的权力,通过直接对他负责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君主政体形式。

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类型国家的一种政体形式。它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出现过的共和制有奴隶制下的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共和制。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特色与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形式。 1、

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中国的民主基础更广泛。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

第三、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存在和作用发挥,是我国民主政体的一大特点。 第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共产党领导的一党制不同,我国在国家政权领导上实行的是一党领导,多党参政,共同合作的政党制度。 2、 人大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原则p7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原则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形式

这部分包括两个内容:1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些内容中重点要了解各级人大的地位和组成;职权;会议和程序。

全国人大

(一)全体会议

1、 全体会议的地位、组成和任期 在我国的现代政治体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权力地位上具有至高无上性。这种至高无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权力体系上,在从下至上的整个国家机构中,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层级都是最高的。它代表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行使的是最高的国家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个人、组织、政党和团体都必须服从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二是在横向权力结构上,中央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建立的,其权力是由全国人大授予的,它们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全国人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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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的监督。

在组成上,自1953年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人大代表组成人数、选举单位、职业结构和学历结构都在不断变化,总的趋势是人大代表人数稳定在3000人以内,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不断趋向合理。

在任期上,1954年宪法规定为4年,1975年起规定为每届任期5年,54年宪法规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必须完成新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 职权

我国全国人大的职权从大的方面可以归纳为4个方面。

1)最高立法权。之所以说最高立法权是因为除了全国人大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和较大的市及特别行政区地方人大、政府都有立法权,只是全国人大掌握的是最高的立法权。包括宪法的制订和修改;适用于全国的最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等。

2)最高任免权。最高任免权是指最高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和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是全国人大的权力范围。

3)最高决定权。最高决定权是指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主权的重大事项由全国人大决定。

4)最高监督权。最高监督权主要表现为监督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5)其他职权。由于各个国家机关都是由人大根据宪法设立的,其权力都是来源于人大,由人大委托行使,因此原则上,全国人大应具有最广泛的职权,上述四种职权只是全国人大的最核心的职权。

3、会议

在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实施原则中,国家权力机关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会议是全国人大行使自身职权的主要形式。

全国人大的会议有两类,一是例行会议,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大制度的逐步健全和正常化,每年的全国人大例行会议通常都是在3月中下旬召开。二是临时会议,除了例行会议以外,如遇重大和紧急事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全国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1、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惯例上由155人组成,其中包括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

任职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国家机关兼职。这一规定实际是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2、任期: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职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一规定是取消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在权力机关的体现,它保证了各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轮替制。

3、职权: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经历了82年宪法规定的扩大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现在主要包括: 1)国家立法权:主要体现在:一是行之于全国的除全国人大立法以外的立法。二是对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有“立法解释权”,所谓“立法解释权”是指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制订的其他法律条文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和补充规定。从而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有更明确的依据。

3)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监督宪法实施和监督最高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权力,这是权力监督加强的重要表现。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的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上比全国人大更经常、更专业,更有效,因而能使监督权得到更好的落实。

4)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重大事务拥有仅次于全国人大的最高决定权。这种决定权涉及到从内政到外交,从战争到和平和紧急状况的几乎所有方面的重大事项。

5)任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同样仅次于全国人大,属于最高权力范畴。主要包括对最高行政、司法、军事机关首长以下主要领导职务的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接受包括人大常委会在内的最高国家机关首脑和组成人员的辞职;在副职中决定最高国家机关正职的代理人选。

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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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一样,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制领导体制,因此会议是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有三种类型: 全体会议:由有权出席和列席常委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这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的职权都要通过这种会议形式才能行使。

分组会议:这是将全体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对议案和议题进行审议和讨论的会议。主要职能是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这种会议形式可以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讨论更深入和具体,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联组会议:联组会议是全体人员会议,与全体会议的区别是,全体会议是行使权力的会议,联组会议是工作会议,只审议、讨论议案和工作报告而不表决议案和工作报告是否通过。其职能是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对议案和工作报告在全体人员中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和交流。

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功能都是对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进行初审,联组会议进行复审,两种会议的结合既保证了民主的充分发挥,又保证了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5、审议程序 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一般包括(1)由有提案权的单位提出议案;(2)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是否提请审议的决定权在委员长会议;(3)听取提案代表情况说明;(4)分组审议后根据议案的类型分别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这一阶段统称为初审;(5)召开联席会议对分组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进行复审;(6)表决,召开全体会议进行民主表决。

(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

1)概念和性质: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设立的常设的从事专门性工作的辅助机构。这一概念包含如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而能直接行使部分国家最高权力,而专门委员会只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关,是权力机关的内部工作机关,不能象人大常委会一样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不能对社会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它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门意见、报告或法律草案,供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审议、表决。第三,专门委员会实质上是人大的专家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受常委会的领导,并参与常委会某一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有关议案的研究、审议和拟订,这使一些人误认为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常委会的机构,因而把它称作“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其实这种想当然地称呼是完全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其正确的称呼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简称为“人大专门委员会”。

2)作用和意义: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各民主制国家的通行作法。由于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各领域的专家,拥有丰富的专门知识或实际工作经验,在国家事务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对人大将要审议的问题由代表中的专家进行先期的调查和研究,提出意见和草案供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审议决定,有助于弥补一般代表知识和时间的不足。因此,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和意义在于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使国家权力机关能更有效地行使自身的职权。这是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3)组成:专门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他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补充任命权。第十届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有9个:民族委员会(26人), 法律委员会(24人),内务司法委员会(26人),财政经济委员会(共34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35人),外事委员会(18人), 华侨委员会(20人),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9人),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3人)。

4)会议: 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一样,其行使职能的主要方式是会议。但专门委员会会议与权力机关会议性质完全不同,专门机关会议属于内部工作会议,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

2、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国外也叫独立调查委员会,即针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其职能主要是针对特定问题展开独立调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设立,向全国人大负责,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此项权力,但至今尚未正式组织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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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各级人大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1、性质与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向人民负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这一概念从下述几方面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权力来源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委托;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上级人大或下级人大都具有独立性,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上级人大和下级人大不存在领导和隶属关系;第三,地方人大是该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要向权力机关负责。

2、地方各级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国家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单位,分别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重大事项的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产生与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原《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按照这一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无法同步进行。针对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任期不一致、换届选举不同步的弊端,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相应作了修改,即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人大和政府任期的统一,大大节约民主政治建设的经济成本,有利于各地集中精力,认真组织选举换届,进一步提高选民参选热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确定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要求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以充分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3)、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与意义

我国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普遍建立了常委会。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在79年以前,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存在的制度缺陷:一是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二是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兼管地方人大常设机关的某些事务,实际造成了权力机关的权力向政府这一执行机关的转移。地方各级政府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又带有地方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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