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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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爆破事故调查分析,配合武保科完成每月不少于2次对职工澡堂更衣箱进行动态检查。

(九)企管科根据生产技术科提供的爆炸物品消耗现场实测情况,负责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爆炸物品消耗定额计划的编制工作。

(十)澡堂配合武保科完成每月对职工澡堂更衣箱进行不少于2次检查工作。 (十一)内部市场办协助完成爆炸物品管理日常考核工作。

(十二)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协助完成地面拣选废旧电雷管的收集工作,及时送交通风工区集中回收销毁。

(十三)井下各生产区队要认真组织好作业现场的爆破作业和现场爆破参数测试工作;按规定和设计要求开具《爆破材料领用单》,领用爆炸材料;加强爆破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四三”爆破制度,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并由技术主管每月5日前将“一炮三检”记录交通防科备查;对爆炸物品的领用、清退情况做好记录。

第二章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装卸和运送爆炸物品要由专职爆炸物品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

(二)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按通风工区工作安排,完成到爆炸材料库或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押运员作,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四)工作期间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 (五)爆炸物品到达井口装卸点前,爆炸物品押运员要提前清理、准备足量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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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专用车;爆炸物品车到达装卸点后,爆炸物品押运员按照供货单的品名、数量装卸爆炸物品,并与物资部北宿供应站押运员、物流公司办好爆炸物品实物、物品条码和存有爆炸物品数据的单位卡的交接手续。

(六)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事件发生。武保科警卫人员负责爆炸物品地面装卸至入井期间的保卫工作;通风工区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井下装卸运输期间的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靠近装卸现场。

(七)炸药、电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八)爆炸物品不准在地面铁路、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长期停留和存放。

(九)装卸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暴风)雨天气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2.地面装卸时,周围50m内严禁有明火。

3.装卸前要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臵及倒臵。

4.乳化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爆炸材料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乳化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厢上缘。装车要平稳放臵,不能倒臵或侧放,爆炸物品箱体与车体之间的空隙部分,应用柔软材料等抗静电的软质垫塞紧,并加垫、加盖、加锁,防止震动和撞击。

5.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盒)上装卸另一层;电雷管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6.禁止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禁止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7.严禁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电雷管和炸药。 8.严禁在架空线下装卸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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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混合同罐运输。 2.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爆炸物品不准在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长期停留和存放。

4.运送爆炸物品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6.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将爆炸物品装在专用箱内并上锁,告知井口安监员、把钩工,给予安排单人独立上、下井,严禁其他人员同罐上下;携带电雷管和携带炸药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十一)倾斜巷道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可靠的信号装臵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 2.运输前,押运工检查封盖加锁情况,确保完好可靠。 3.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4.倾斜巷道内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十二)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车辆制动必须缓和,严禁出现紧急制动等不安全的操作;在过弯道、道岔时,司机应放慢机车运行速度,防止车体来回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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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或工具。

4.运送过程中,爆炸物品押运员要全程跟踪,不得远离车厢,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炸物品押运员跟车押运应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十四)装、卸车完毕,爆炸物品押运员要与保管员核对数量、品种、物品条码,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十五)由爆炸材料库向井下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4Kg,电雷管不得超过200发。

2.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电雷管和炸药。

3.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中途严禁逗留。 4.严禁乘坐人车,严禁用胶带输运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爆炸物品。

5.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混放、乱扔乱放。

二、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

(二)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

(三)爆炸材料库房(包括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并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四)库房安全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所属地公安机核定储量储存。库房的最大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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