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试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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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 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 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 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 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 等互利原则

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 平共处原则

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第三章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 强制执行豁免

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 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

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 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 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 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

1、 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

2、 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3、 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 二、(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 四、中国国籍立法

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 第五章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 二、免除的条件包括

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4、 难与紧急状况

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他的特征包括: 1、行为具有跨国性。

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

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 1、 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

2、 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

3、 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 4、 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

第六章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 1、 谈判与议定 2、 认证与签署 3、 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二、多边条约的保留

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 条约的保留包括: 1、 宣布摒弃某一条款;

2、 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 3、 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 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

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

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 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 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 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 第七章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免纳捐税、关税。 5、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