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09)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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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事故中存在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内部下岗2个月和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责任人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内部下岗2个月并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 6个月内同一个三级单位发生2次人员严重违章的责任事故或在一次事故中存在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给予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惩处。

(十一)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般人身事故(不包括轻伤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两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按上述相关规定惩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标准进行惩处(对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同等惩处)。

(十二)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惩处(对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本章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惩处):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所在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惩处,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惩处;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惩处。

(十三)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如下惩处(对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本章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惩处):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惩处; 2.对隐瞒事故所在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降职(降级)惩处;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惩处。 (十四)对以上惩处在警告至记大过区段的责任者,根据造成事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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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事故中违章类别与次数多少,并区分不同责任分别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五)隐瞒事故情况由事故所在单位自行发现并组织查处的,公司不追究责任;被公司发现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六)上级单位对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惩处规定严于本办法的,按上级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违章或事故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党委(支部)书记的惩处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的惩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本章所列事故中,对没有涉及到的经济处罚作如下规定:对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湖南省电力公司经营责任抵押金考核办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规定执行。对其他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反营销服务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三十条 发生违章未造成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一)班组发现的违章,由班组按规定自行考核处理;

(二)二级单位、三级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三)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交由二级单位按本规定处理并报公司营销部; (四)各单位稽查发现并已按规定处理了的违章,公司不再另行处理; (五)稽查发现的一般性违章,每次(在1次稽查中同一人发生的同一种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给予违章者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惩处:

1.稽查发现第1次违章的,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1个月处理,并处1500元的经济处罚;6个月内(从第1次违章算起,下同)第2次违章的,给予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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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者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6个月内第3次违章的,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并调离原岗位。

2.二级单位被公司稽查发现1次(在1次稽查中同一单位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3.二级单位6个月内被公司稽查发现2次违章,取消年度营销综合奖评奖资格,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二级单位6个月内被公司稽查发现3次违章,给予行政正职1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职内部下岗2个月处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三级单位被公司稽查发现1次违章,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2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职3000元的经济处罚;6个月内发现2次违章,给予行政正职4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职撤职惩处;6个月内发现3次违章,给予行政正职撤职惩处。

公司稽查发现违章的,对违章人所在二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到公司说清楚。

(七)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实行连带惩处: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内部下岗1个月处理,并处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按管理责任大小,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惩处:

1.稽查发现第1次违章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6个月内个人第2次违章的,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个人第3次违章的,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并调离原岗位。

2.6个月内稽查发现同一专业第2次违章,给予相关专责人员内部下岗1个月处理;6个月内稽查发现同一专业第3次违章,给予部门负责人内部下岗1个月处理,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位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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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稽查发现同一单位3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因严重违章造成特大服务事故或特大营销差错的,除按规定对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惩处外,给予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专责人每次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反违章稽查组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基层单位稽查时,被稽查单位向稽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稽查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撤职惩处或内部下岗3至6个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营销服务工作中发生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惩处规定。

(一)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收缴行为人谋私所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私自承揽电力业扩工程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故意损害企业利益且行为人谋取了个人私利的,收缴行为人谋私所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它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按本办法第十三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的有关规定惩处。

第三十四条 对营销差错的惩处规定

(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营销差错,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1.一个年度内发生轻微差错累计达5次及以上,或影响金额累计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主要责任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2.一般差错给予主要责任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3.重大差错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惩处并处1000元的经济处罚; 4.特大差错给予责任人记过惩处并处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营销差错,按本办法第十三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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