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09)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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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惩处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

(五)一人在一个被查处的事件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个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惩处中从重给予惩处。

本办法中从轻、从重惩处,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惩处。

第十五条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间(指合法许可的生育)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劳动合同一般可以续延至哺育期满时终止。续延期间是产期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是孕期、哺育期的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警告及以上惩处的,应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惩权限与程序

第十七条 奖惩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员工奖惩工作统一由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奖惩制度,审批表彰奖励年度计划,决策奖惩重大事项。

奖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主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

(二)各单位奖惩工作领导机构应认真宣贯奖惩制度,加强奖惩管理。 第十八条 奖惩权限

(一)公司、二级单位可给予员工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奖惩方式。三级单位给予员工奖励时,限于给予员工本级别通报表扬,授予先进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及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给予员工惩处时,限于给予批评惩处及规定的经济处罚或内部下岗。

(二)下级单位有向上一级单位申请给予员工更高级别奖惩的建议权。 (三)上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可撤销下级单位的奖惩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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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出决定。

(四)对于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惩程序

(一)给予员工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表彰奖励的评选组织和违规违纪惩处的考核界定,向单位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执行,并及时报上级单位备案;

(二)凡拟以公司名义给予员工奖励的,公司各部门应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奖励计划,经公司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给予员工惩处程序的有关规定如下:

1.给予员工惩处,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2.给予员工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提交单位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给予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规违纪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他惩处不超过3个月;

4.给予员工惩处,应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及时通知本人,并出具相关证明; 5.用人单位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本人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依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受到惩处的员工如不服惩处决定,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篇 奖励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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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奖励事项

给予员工的奖励事项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调动员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奖励项目和评选周期

给予员工的奖励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一)常设项目: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正常工作需要设立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

1.综合奖励: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能手(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其中能手(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2.专业奖励:通报表扬,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具体项目名称和评选周期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非常设项目:没有一定评选周期,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由公司统一组织的专项活动结束后,需评选表彰的项目。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名称由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等。

对非常设项目,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评选规定

(一)严格控制非常设奖励项目的评选次数和评选周期,公司各职能部门申报评选单项工作先进个人或其他名称的非常设表彰项目,两次评选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二)给予员工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 10%; (三)在开展评选先进时,要以适当形式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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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通过群众评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在单位推荐、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示公布等程序;

(四)评选奖励先进,要以思想道德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为衡量标准。被奖励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涉及到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表彰奖励时,应当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的同意;

(六)给予员工奖励一般应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公司只对特定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七)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推荐拟受奖励的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商定推荐意见,经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授奖标准

(一)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可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

(二)对获得公司奖励的员工,可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物质奖励。有关标准如下(上级单位和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 元;

2.先进生产(工作)者:一次性奖励 4000元;

3.能手(标兵):每年奖励10000元,共两年,分年度考核发放; 4.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经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重奖;

(四)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公司原则上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支付的奖励资金,纳入公司年度工资预算管理,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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