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09)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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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09版)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治企,有效规范员工行为,激励员工敬业奉献,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给予员工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以警戒教育为主、警戒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员工。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代管县电力公司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后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给予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能手(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员工以上奖励的同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员工有以下表现之一的,根据业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一)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小事故影响,最大程度保证人身安全和电网、设备安全,使国家、企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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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揭发和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增收节支,争取和维护企业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安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六)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立足本职岗位,勤奋进取,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获得二级单位及以上级别奖励的,有关奖励材料应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七条 单位(集体)获得的表彰奖励涉及到员工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惩处

第八条 惩处的方式

(一)批评: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实行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等;

(二)警告; (三)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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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大过;

(五)降职(降级):指降低职务级别或岗位层级,适用于所有员工; (六)撤职:撤销行政职务,适用于科级及以上干部; (七)留用察看; (八)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和内部下岗作为给予员工惩处的具体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上述惩处方式合并使用。

第九条 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内部下岗期间,不再履行原岗位职责,应离岗参加业务培训或跟班学习(劳动),不得担任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内部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内部下岗期间的管理和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惩处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任职或调高岗级;受到降职(降级)惩处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任职或调高岗级;受到撤职惩处的,两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

(三)留用察看惩处为留用察看一年或留用察看两年。给予员工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职务;员工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间违规违纪依据本办法应受到警告及以上惩处的,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留用察看期满,经单位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的,期满后继续留用。员工留用察看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调高岗级。

第十条 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相应惩处。

第十一条 员工涉嫌严重违纪(被采取“两规”或“两指”措施)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拘留或逮捕)期间,中止其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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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承担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从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等决定或者地方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规违纪案件,单位应核实其中的违规违纪事实,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处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惩处的运用规则

(一)对员工的责任追究,应视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并区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的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做出不同程度的惩处决定;

(二)员工犯有错误能彻底交代,认真检讨,有悔改表现或检举揭发有功的,可从轻惩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处: 1.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2.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5.包庇应当受到惩处员工的; 6.犯有错误,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 7.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四)一种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惩处分则中两个及以上惩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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